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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3-02-03 | 7826 次瀏覽 | 分享到:

滬經信規范〔2022〕9號

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鞏固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構筑上海未來新的戰略優勢,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2年11月4日

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關于全面推進上海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意見》《上海市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十四五”規劃》等,聚焦信息化發展在數字化時代的新趨勢新要求,加快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助力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數字之都,設立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條(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職責)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確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開展專項資金日常管理;對專項資金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項目實施開展監督檢查;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推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監督制度)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對象及范圍

第六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單位,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財務制度健全,具有承擔項目建設開發、應用推廣、提供專業服務的相應能力。

第七條(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構筑數據要素市場體系,支持面向國際數據港、數據流通交易生態和體系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和產業應用等方向,開展大數據核心技術研究與示范、數據資源流通交易與數字信任、數據創新示范應用、標準、試驗、測試、評估等生態項目建設,利用大數據激活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二)推廣重點應用場景,支持通過數字化轉型提升社會服務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質生活水平的應用場景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公共服務、數字惠民等領域的資源整合、流程優化、渠道拓展、模式創新等;

(三)推動行業共性賦能,支持建設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民生服務相關行業共性需求的數字化功能性平臺,為行業在研發設計、仿真測試、設備應用、產研對接、成果應用等方面提供賦能;

(四)打造區域試點示范,圍繞產城融合共創、服務便捷精準、平臺集成共享等,支持區域聚焦重點領域整體打造城市數字化轉型示范,圍繞提升園區產業集聚和品牌價值,支持打造綜合型數字化賦能平臺,圍繞優化社區生活質量和服務模式,支持打造數字生活新范式;

(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支持城市數字化轉型相關標準規范制訂、優秀產品服務推廣、評估和監測分析、生態營造等;

(六)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城市數字化轉型試點、試驗或示范,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城市數字化轉型項目。

第八條(除外規定)

原則上已獲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給予支持。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獎勵等支持方式。原則上一個項目只使用一種支持方式。

第十條(支持標準)

專項資金的支持應符合以下規則:

(一)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核定項目總投資的30%,支持金額最高500萬元;

(二)采用獎勵方式支持的項目,根據評估結果,單個獎勵金額最高50萬元;

(三)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城市數字化轉型試點、試驗或示范,根據國家或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對于需要支持的具有顯著引領效應的項目,經市經濟信息化委嚴格審核,會同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撥付標準)

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首次撥付支持金額的50%,項目驗收后,根據驗收評估結果再行撥付剩余支持資金;采用獎勵方式支持的項目,經評估后,可一次性撥付獎勵金額。

第四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十二條(預算編制)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確定下一年度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納入市經濟信息化委部門預算,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

第十三條(預算執行)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按照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及時做好項目儲備,并根據時間進度合理安排項目支出。

第十四條(預算調整)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年度預算的,按照市級部門預算動態調整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預算,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

第五章   項目申報及立項

第十六條(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城市數字化轉型的實際情況,確定年度申報通知并動態調整指南,明確支持的領域與方向、申報時間等具體內容。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

符合要求的項目申報單位,可以按照本管理辦法以及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已承擔本專項資金項目的單位,項目尚未完成驗收評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申報。

第十八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九條(項目公示)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擬給予支持的項目按照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項目確定)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符合要求的,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支持項目計劃。

第二十一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總投資額、專項資金支持額、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雙方嚴格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內容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過程管理)

項目實施周期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在項目協議中與項目承擔單位確定,立項后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2年。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項目變更)

項目承擔單位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建設內容、總投資額、實施期限等進行調整的,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書面變更說明:

1.承擔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項目聯系人發生變更但不影響項目實施的;

2.實施周期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含6個月);

3.建設內容進行微調但不影響項目考核指標實現的;

4.項目投資總額不變,明細支出中軟硬件費用調整不超過20%的。

(二)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同意:

1.項目法人或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更,對項目實施產生實際影響的;

2.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3.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或主要考核指標需要調整的;

4.實施周期延長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12個月的;

5.項目投資總額調減的,或者項目投資總額不變,明細支出中軟硬件費用調整超過20%(含20%)的;

6.其他重要變更情況。

項目實施期結束后,不得提出變更申請。項目變更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項目延期原則上累計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協議約定的項目實施期滿后的3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項目驗收申請。若項目提前完成,可申請提前驗收。

材料審核合格后,市經濟信息化委應在3個月內完成驗收。

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驗收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驗收報告及執行總結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技術性能指標、應用指標、經濟指標等相關評價材料;

(四)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五)項目承擔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六)與項目驗收有關的其他材料。

項目驗收原則上應當組織專家評估,驗收專家組由技術、財務和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評估和全過程管理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建設內容和考核指標的完成、實施過程管理、資金使用、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三種驗收結論。

驗收通過的項目,撥付剩余專項資金;驗收基本通過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完成情況按比例撥付或不再撥付專項資金;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不再撥付剩余專項資金,同時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項目撤銷)

項目因故難以完成建設、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前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撤項申請和相關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按要求全額退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經濟信息化委可決定撤銷對項目的資金支持,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全額退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一)實施周期延長超過12個月;

(二)項目難以完成、不符合驗收條件,且不主動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前申請撤項;

(三)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提交書面申請,或者雖提交書面申請但未獲批準,項目實施仍然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嚴重違反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資金退繳)

對于撤銷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市經濟信息化委要求及時完成資金退繳。對于未按要求完成退款的項目承擔單位,經催告仍未完成的,市經濟信息委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盡職調查、制發律師函及訴訟等方式依法追繳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績效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面績效管理,確立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管。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十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行為,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一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告知承諾和信用審查制;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失信情況,按有關規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不良記錄,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區級支持)

各區根據區域的特點以及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要求,對本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區級支持,加快區域城市數字化轉型。

第三十三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1月8日。《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滬經信規范〔2019〕2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https://sheitc.sh.gov.cn/sjxwxgwj/20221109/44f5461f24de47be832750bf66b0f8b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