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0月出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現行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稅務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未按規定進行分攤,導致貨物勞務項目進項稅額增大,存在涉稅風險。
從事鑲嵌軟件設備產品制造,享受軟件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無法直接劃分一般項目部分和即征即退項目部分產生的進項需根據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銷售比進行分攤。 例1: 某自動化有限公司主營自動化機械設備制造,其設備搭載自主研發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自動化軟件。2021年9月公司取得銷售收入1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發票注明的一般項目硬件部分銷售額40萬元,軟件部分銷售額60萬元;當月購入辦公場所租賃、水電費取得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5萬元。 根據財稅〔2011〕100號第六條:“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該公司享受軟件即征即退政策,則當期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5*60/(40+60)=3萬元;一般計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5*40/(40+60)=2萬元。 根據規定,企業購進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購進固定資產及不動產因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在實際經營中,企業受市場波動等情況影響,可能存在購進固定資產、不動產抵扣當期未發生即征即退銷售額,導致無法劃分進項未分攤情形。 例2: 某自動化有限公司2021年度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即征即退銷售額120萬元),其中1月公司取得一般項目銷售收入100萬元,即征即退銷售額0,購入一處不動產作為辦公用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5.5萬元,當月抵扣未分攤。12月公司取得一般項目銷售收入100萬元,即征即退銷售額50萬元。 根據財稅〔2011〕100號規定,企業辦公用房既用于一般項目銷售,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維護,因此其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可認證抵扣,但屬于無法劃分進項,須按規定進行分攤。又由于企業1月所屬期未發生即征即退銷售收入,結合不動產折舊攤銷等規定,因此該企業無法劃分進項的不動產、固定資產進項可于年度末或取得起12個月按全年銷售額占比計算調整。 即計算調整后:12月所屬期享受即征即退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5.5*120/1000=0.66萬元;一般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5.5*(1000-120)/1000=4.84萬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自動化設備市場規模越來越大,企業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同時應正確核實各個項目的銷售額,規范抵扣進項稅額,正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少防范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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