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的決策部署,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優質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高質量推進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23〕5號)等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現印發《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24年8月12日
(聯系人:朱先生,聯系電話:0755-82975806)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中小企業數字化
服務商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3〕117號)的決策部署,規范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扶持計劃(以下簡稱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培育一批優質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高質量推進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根據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是指為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解決方案、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或機構。數字化解決方案和產品主要包括提供與企業數字化改造相關的軟件、云服務,網關、路由等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以及咨詢診斷等服務。
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包括綜合型服務商和非綜合型服務商。綜合型服務商是指在資源整合、系統集成、生態協同等方面具有較強綜合數字化服務能力的數字化服務商;非綜合型服務商是指在特定細分行業具有較深的行業知識積累和較為完善的數字化服務能力,或在經營管理、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倉儲物流、運維服務等特定環節或場景有較強數字化服務能力的數字化服務商。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的組織實施,遵循公開透明、程序規范、條件明確、能力優先、績效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定期評價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操作規程由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以下簡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組織實施,
(一)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形式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征求意見、制定扶持計劃、公示及處理申訴、辦理資金撥付流程等工作;
(二)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結合工作實際,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完成項目受理、審核等過程中的事務性與輔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扶持計劃對項目的扶持方式為事后資助,即每年度遴選一批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對其助力本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任務完成情況給予扶持。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市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確定當年度項目扶持資金總量。
第七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組織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遴選評定。綜合型服務商和非綜合型服務商遴選按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如營收規模、資質榮譽、成長性等)、服務能力(如產品數量、企業人數、創新能力等)、服務績效(如服務企業數量、服務金額、服務成效等)、讓利優惠(如服務商給予折扣優惠情況等)、加分項(如參與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情況、申報材料等)等要求進行評定。
第八條 對符合遴選評定要求的綜合型服務商,按其評審時的得分情況確定擬扶持金額。得分情況分為60—70分(含下限,下同)、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四個等級,對每個等級的綜合型服務商分別予以最高不超過100萬、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獎補。
對符合遴選評定要求的非綜合型服務商,按其評審時的得分情況確定擬扶持金額。得分情況分為60—70分、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四個等級,對每個等級的非綜合型服務商分別予以最高不超過50萬、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獎補。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九條扶持計劃申報條件如下:
(一)綜合型服務商應當符合以下申報條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實際從事經營活動3年及以上的企業或機構;
2.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在深圳市內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1000人;
4.上一年度服務深圳市內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相關業務收入3億元及以上;
5.上一年度服務深圳市內中小企業數量不低于2000家;
6.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系統集成、生態協同等方面綜合數字化服務能力,整合生態的數字化服務商產品數量不少于2000項。
(二)非綜合型服務商應符合以下申報條件:
1.在深圳市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機構;
2.生產經營正常,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在深圳市內開展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30人;
4.上一年度服務深圳市內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相關業務收入800萬及以上;
5.具備較強的技術研發、項目實踐能力,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產品納入國家信創產品目錄或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
6.有成熟的應用案例,具備在特定細分行業具有較深的行業知識積累和較為完善數字化服務能力,或在經營管理、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倉儲物流、運維服務等特定環節或場景有較強數字化服務能力。
第十條 扶持計劃申報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扶持計劃申請書紙質原件;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屬新版本“三證合一”證照,且已關聯電子證照的,無需提交);
(三)申報單位近3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復印件);
(四)“信用中國”(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下載的信用報告;
(五)申報單位服務基礎條件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一年單位繳納社保清單、研發投入占比、上市情況等材料;
(六)申報單位資質榮譽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專業資質、體系認證、政府榮譽、財政資助、社會組織評級等市級以上資質榮譽;
(七)申報單位上年度服務項目及實施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合同清單、發票、企業滿意度評價、數字化公益服務等材料;服務本市“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名單及相關服務項目材料;服務深圳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工作材料;產品優惠方案和讓利優惠承諾函等相關材料;
(八)申報單位數字化服務解決方案和產品、知識產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典型解決方案、產品清單、納入國家信創產品目錄、專利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相關材料;
(九)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扶持計劃組織實施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下:
(一)組織申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嚴格按照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扶持計劃的申報指南,并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及官方網站統一對外發布;申報指南應根據本操作規程明確項目實施起止期限、扶持條件、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和審核程序等內容。
(二)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應根據本操作規程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寫扶持計劃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形式預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照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扶持計劃申請書以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材料齊全性和內容合規性的形式預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作出形式預審意見,對材料齊全性或內容合規性存在問題的申報材料,向申報單位一次性告知補齊或修改意見以及再次提交的時限要求。
(四)窗口受理。申報項目通過形式預審后,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市民中心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提交項目申請書等相關紙質材料。
(五)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托經政府采購服務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審計相關規定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資助條件等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六)專家評審。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采取書面評審方式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評分,并視情況對申報單位實施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并做好核查記錄。
(七)征求意見。對于通過專項審計和專家評審的項目,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對申報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否經營正常等情況進行查詢或征求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八)制定扶持計劃。對通過上述審核程序的項目,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扶持標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以及專家評審報告評定的情況等情況,擬定當年度扶持計劃。扶持計劃應當包含申報單位和擬扶持金額。
(九)社會公示。對擬定的當年度扶持計劃,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服務商名稱、擬扶持金額等。公示期間,包括申報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扶持計劃存在異議的,均可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提出。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對被異議的服務商展開復審與調查,將調查核實情況反饋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十)下達扶持計劃與撥付資金。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下達扶持計劃,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扶持資金的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根據下達的扶持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項目、終止資金撥付:
(一)申報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發現申報單位出現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影響財政資金安全和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為需要終止資金撥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單位提供的服務案例開展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作為項目后續資金預算安排以及相關政策措施調整完善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獲得扶持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財政、審計部門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扶持:
(一)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扶持計劃申請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同一事項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政策允許的除外);
(三)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申報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撤銷扶持項目,向申報單位追繳已取得的全額扶持資金及其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十七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申報單位以及為扶持計劃提供事務性、輔助性、專業化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第三方機構的各相關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扶持計劃的申請受理與審查核準工作中,如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違規違法行為,非法騙取和侵占專項資金,造成的專項資金損失的,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肅處理,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所述扶持計劃申請書等相關文件,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鏈接:https://zxqyj.sz.gov.cn/zwgk/zfxxgkml/tzgg/content/post_11494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