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規〔2024〕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鵬城英才計劃”的意見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實施杰出人才培養專項,根據國家戰略和深圳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發展需要,每2年遴選不超過10名具有成為大師和戰略科學家潛力的培養對象進行重點培養。
本辦法所稱的杰出科技創新人才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學獎),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家(地區)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條 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堅持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立足培養,尊重同行學術評價,突出品德、業績與發展潛力,有效利用財政資金支持人才發展。
第四條 設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聯席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席委員會),由市政府的分管領導,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市人力資源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財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審議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有關事項。聯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五條 候選人不限國籍、戶籍,且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
(二)嚴守學術、道德規范,具有強烈的事業心;
(三)已在深圳全職工作;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按選拔年1月1日前足齡計算)。
全職工作是指培養對象的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
第六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外,候選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正在承擔或曾參與國家重大科研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貢獻;
(二)正在承擔或曾參與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或重點學科建設并作出突出貢獻;
(三)正在帶領或曾領銜省級以上高層次創新團隊;
(四)在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始創新上有重大突破;
(五)在攻克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及顛覆性技術上有重大貢獻。
第七條 已成為杰出科技創新人才或入選過培養對象的,不再參加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對象選拔。
候選人連續被推薦3次未入選的,暫停1次被推薦資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拔:
(一)依法被判處刑罰的;
(二)受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或者記過及以上處分且尚在影響期內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的、正在訴訟的;
(五)因品德失范、學術不端或違反科技倫理等問題受到處理的;
(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對工作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或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七)其他不宜參加選拔的情形。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重點針對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面向我市優勢特色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等發展關鍵領域,編制當年度選拔培養指南,明確選拔范圍、培養要求、申報流程、申請材料等內容。
選拔培養指南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后,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
第十條 選拔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具有推薦資格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進行推薦,并由被推薦人的用人單位按照當年度選拔培養指南要求出具初審意見后,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完成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補齊后受理。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拔條件進行集中審核,審核時限為申報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四)評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通信評審、會議評審,并由專家投票確定建議人選、培養經費檔次。
(五)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建議人選公示10個工作日,并征求市紀委監委機關等意見。
(六)確定。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聯席委員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培養對象名單。
第十一條 下列個人、用人單位在每個選拔年度可推薦1名候選人。如為個人推薦,推薦人專業領域與該候選人相同: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資深院士),或其他在我市全職工作的杰出科技創新人才;
(二)本市的高等院校、公立科研機構、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或廣東省高水平醫院;
(三)發起或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的主體單位;
(四)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在科技創新領域發揮關鍵核心作用的我市骨干企業,或承擔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選人,可直接進入會議評審環節。
最近兩屆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大會候選人,可直接列為建議人選。
適用本條款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依托市重大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等建立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評審專家庫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員:全球知名獎項獲得者,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物理、化學、生理或醫學、經濟學獎)、圖靈獎獲得者、菲爾茲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家(地區)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國家科技獎勵項目第一完成人;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擔任高級職務的科研人員;海內外權威學術期刊審稿專家、主編和編委會主任;論文“高被引”科學家等國內外知名專家。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候選人學科領域和研究方向,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49名及以上單數專家,以通信評審方式確定20名左右人選進入會議評審。
當年總推薦人數少于25人的,無需進行通信評審。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11名及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會議評審,其中異地專家不少于50%。
會議評審采取答辯方式進行,評審專家按不低于20%差額對候選人進行投票,獲得贊同票數超過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票數高低進行排序,排名前10的列為建議人選,并確定相應的培養經費檔次。第10名出現并列時,在并列的候選人中再次進行投票,得票數第一者列入建議人選。
第四章 培養服務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培養對象、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培養協議,明確培養內容及中期、期滿的培養目標。
培養對象的培養期為5年,培養期內應當在深圳全職工作,不得同時與深圳市外用人單位建立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且不得再申請市級及以下其他人才培養類專項資助。
第十七條 培養經費分為1000萬元、1500萬元、2000萬元人民幣3個檔次。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培養經費撥付事宜,培養經費主要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強團隊建設,可由培養對象根據培養協議支配使用。培養協議簽訂后撥付培養經費的50%,剩余50%在中期評估合格后撥付。用人單位為預算單位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為非預算單位的,培養經費撥付至用人單位賬戶。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培養對象創造寬松的科研氛圍,提供配套支持措施,確保培養經費的有效使用,并及時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重大科研成果等。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為培養對象搭建高水平交流平臺,推動培養對象與國內外同行專家開展交流學習,持續跟進培養過程。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培養協議對培養對象開展中期、期滿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培養對象中期、期滿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培養對象根據培養協議,整理提供相關材料;
(二)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培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等;
(三)由3名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院士所在學部應與培養對象擬申報學部一致)對培養對象的科研項目進展情況、團隊工作情況、培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評議,形成評議報告,得出評估結果;
(四)用人單位對評估結果進行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五)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聯合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科技創新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確定每位培養對象的最終評估結果。
第二十二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按期完成中期或期滿培養內容的,評估結果為合格;基本完成的,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三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未完成中期或期滿培養內容的,評估結果為不合格。如在培養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估結果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估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培養經費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四)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二、五、六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中期評估結果為合格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規定撥付剩余經費;期滿評估結果為合格的,項目結束,并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及孳生利息,同時提交退款憑證,下同)。
中期、期滿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培養對象及用人單位應進行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整改期滿后,按照程序再次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中期評估基本合格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暫停撥付剩余經費。
中期、期滿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終止項目執行,并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如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直接認定為不合格情形的,除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外,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視情況追繳已使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成為杰出科技創新人才的,可自行決定是否終止培養協議。決定終止的,無須參與評估,應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
第二十六條 培養對象在培養期內工作關系發生市內變動的,須重新簽訂培養協議,剩余經費劃轉至新單位,培養期不延長;調離深圳市的,自動終止項目執行,除培養對象及用人單位按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外,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視情況追繳已使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杰出科技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工作實行誠信承諾制。培養對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意見的客觀性等作出承諾。
第二十八條 培養對象、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違反誠信承諾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退回未使用經費;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依法將其列入信用記錄,并視情況追繳已使用經費。該培養對象或者用人單位5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候選人為符合選拔條件的被推薦人;建議人選為通過專家評審的候選人;培養對象為聯席委員會、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的建議人選。
第三十條 培養經費參照市科研資金管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培養對象、用人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鏈接:https://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rcfw/content/post_11284149.html
政策解讀:https://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zcjd/content/post_11284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