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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3-04-12 | 8672 次瀏覽 | 分享到:

深科技創新規〔202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分類指導,培育一批專業性強、特色明顯的技術轉移機構,提高我市科技創新和技術轉移服務水平,夯實全過程創新生態鏈“成果轉化”環節,加快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建設,根據《深圳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21〕1號)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實際,特制定《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3年3月31日     

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轉化和產業化,培育一批專業性強、特色明顯的技術轉移機構,加快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深圳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措施》(深府辦〔2021〕1號)、《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轉移是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通過各種途徑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的過程。

  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法人單位或者法人單位的內設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投融資服務和技術轉移平臺建設運營機構等,從事的技術轉移業務不是單純提供信息、法律、咨詢、金融等服務,具體包括以下范圍:

  (一)對技術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三)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四)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五)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六)提供技術轉移服務平臺、網絡,提供技術轉移交易信息服務等;

  (七)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是市科技計劃的組成部分,包括技術合同資助和技術轉移機構培育兩個類別。

  技術合同資助項目,是指為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對《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術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資助。

  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是指為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業輸出技術或成果,引導技術轉移機構平臺化、特色化發展,打造技術轉移人才梯隊,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資助。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新認定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資助四個小類。

  第五條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資金納入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受年度預算總額控制,以事后補助的方式發放,優先支持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相關的項目。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技術轉移機構入庫、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和人才培養基地考評和管理,編制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指南,組織開展項目資助工作的受理、項目審計、下達資助計劃和撥付資金等工作。

第二章 技術合同資助項目

  第七條 申請單位申請技術合同資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

  (二)《技術合同》的賣方或者受托方,《技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合同;

  (三)申請單位簽訂的《技術合同》應當在上年度經過深圳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登記,且未享受過減免流轉稅優惠政策。多個符合條件的《技術合同》,可以合并申報;

  (四)未被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失信名單。

  第八條 申請技術合同資助的,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按申請單位上年度技術交易收入額的3%予以資助,每年資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單位上年度技術交易收入額按照上年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所核定的技術交易額、對應的上年度稅務發票金額以及銀行流水賬單,取最小金額予以確定。

第三章 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

  第九條 申報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的技術轉移機構,應當先申請列入技術轉移機構庫。

   申請入庫的技術轉移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

  (二)設立并運營半年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四)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一定的實踐經驗及管理水平;

  (五)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技術轉移專職人員培訓計劃;

  (六)具有明確的服務對象群體以及至少1個技術轉移成功案例;

  (七)財務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失信名單。

  第十一條 申請入庫的技術轉移機構,需在線填報相關資料,經形式審查、現場考察,符合條件的,給予入庫,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其發放深圳市技術轉移機構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的入庫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深圳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

  (二)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業輸出技術或成果,轉移轉化實施地應當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

  三條 申請技術轉移特色基地的入庫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并運營2年以上,具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商業模式、技術轉移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平臺型技術轉移機構需已投入建設且已正常運行;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滿足經營要求的辦公設備和條件。具有穩定的客戶群及長期合作伙伴,服務企業不少于10家;

  (三)上一年度轉移轉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項或者近兩年不少于8個,上一年度營業性收入不低于500萬元或上一年度投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專項經費不低于1000萬元;

  (四)機構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規定的專職人員,綜合性技術轉移機構專職人員在3人以上;

  (五)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第十四條 申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入庫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組織管理機制完善,培訓機構健全,具備與技術轉移培訓相關場所、教材及設備;

  (二)建立完善的師資培養機制,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不低于1:20;

  (三)與2家以上大、中型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屬于非高等院校的,還至少要與1家高等院校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能夠在技術需求挖掘與分析、技術評價服務、技術中試孵化、技術成果運營、技術投融資、轉移轉化方案策劃、轉移轉化咨詢服務等方面為學員提供實操機會并出具評價證明;

  (四)已完成符合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要求的完整課程體系研發。已開展較成功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累計在深圳培育技術轉移人數不低于200人,具有豐富的技術轉移培訓經驗,取得明顯績效。

  第十五條申請新認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資助的入庫機構,應當在上年度或本年度獲得科技部新認定的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

  第十申請技術轉移機構培育資助的,按照申請單位上年度經審計的在深圳投入技術轉移的專項費用的50%予以資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新認定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單項資助每年不超過100萬元,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單項資助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 符合條件的市外機構,不受注冊地限制,可以申請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技術轉移特色基地、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申請條件和程序參照深圳市技術轉移特色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的相關規定,不予資助。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同一年份同時滿足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資助、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資助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類進行申請,并且可以同時申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資助。新認定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可以同時申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資助。

  申請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培育、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培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育任一項資助的技術轉移機構,獲得同一類資助累計不超過3年。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根據本辦法獲得資助后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 資助流程

  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公開發布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申請指南。

  二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申請指南的步驟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三)與所申請項目相關的證書、授牌等材料;

  (四)科研誠信承諾書;

  (五)資助申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資助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專項審計的情況,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按照本辦法規定擇優確定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將擬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期滿后,對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及時下達資助計劃,撥付項目資金。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不予立項。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示通過的技術轉移特色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發放深圳市技術轉移特色基地與深圳市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證書與公示牌,同時授予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的證書和公示牌,有效期3年。

  技術轉移機構如需繼續取得深圳市技術轉移機構證書或技術轉移特色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的證書和公示牌的,須在三年期滿前重新申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采取事后資助的方式,項目申請單位無需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獲得資助的項目無需驗收。

  獲得資助的項目單位應當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開展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入庫的技術轉移機構、市外被授牌的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技術轉移特色基地和國家技術轉移南方中心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年度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專業財務審計情況;

  (三)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四)績效、獎懲、訴訟及投訴情況;

  (五)接受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利息。

  第二十七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培育項目資助的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申請技術合同資助的單位具有下列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不得給予資助;已通過評定的,予以撤銷,已資助的資金及利息應全部收回:

  (一)在申請遴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被國家、省、市等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經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對于弄虛作假等違反科研誠信規定的行為,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科研誠信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19〕7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http://stic.sz.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10517719.html

政策解讀:http://stic.sz.gov.cn/xxgk/zcfg/zcjd/content/post_10517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