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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工業軟件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5-04-14 | 158 次瀏覽 | 分享到:

粵人社規〔2025〕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工業軟件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3月26日

廣東省工業軟件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評價工業軟件工程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水平,促進廣東省工業軟件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社部 工信部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價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6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從事工業軟件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第三條  工業軟件工程領域職稱名稱及對應層級:

  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中級職稱:工程師。

  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第四條  工業軟件工程領域設置設計仿真測試、智能裝置裝備嵌入式軟件、生產管理控制、系統與平臺等四個專業方向(下稱“本專業”)。

  設計仿真測試專業方向包括電子設計自動化(EDA)、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計算機輔助工程(CAE)、計算機輔助制造(CAM)、計算流體力學(CFD)、產品生命周期管理(PLM)、產品數據管理(PDM)等軟件系統的開發、設計、仿真、測試、技術支持與技術運維等技術崗位。

  智能裝置裝備嵌入式軟件專業方向包括嵌入式操作系統(實時與分時)、實時數據庫、可編程邏輯控制(PLC)、分布式控制系統(DCS)、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機器人及大型裝備軟件的設計、研發、測試、技術支持與技術運維等技術崗位。

  生產管理控制專業方向包括工業制造執行系統(MES)、過程控制系統(PCS)、企業資源計劃(ERP)、供應商關系管理(SRM)、客戶關系管理(CRM)、人力資源管理(HRM)等工業設備及控制系統的管理控制軟件的設計、研發、測試、技術支持與技術運維技術崗位。

  系統與平臺專業方向包括工業運行系統(電力、化工、交通、能源、機械、環境、海洋等行業)、城市系統(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醫療、智慧金融等)、工業互聯網平臺軟件(工業云、云邊協同智能制造、工業過程大數據系統等)的設計、研發、測試、技術支持與技術運維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五)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技術員評價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相應專業(計算機、軟件、機械、自動化、電子、材料、化工等,下同)中專、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工作能力(經歷)和業績條件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以上。

  (2)撰寫本專業相關工作總結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或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工作能力(經歷)和業績條件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3.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以上。

  (2)參與完成制定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范、專業標準、產業研究報告等1項以上。

  (3)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技術研究報告、技術總結等1篇以上;或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學術交流會議上發表交流論文1篇以上。

第五章 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8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或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

  第十一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參與完成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以上,通過驗收且項目效果良好,取得了經濟效益。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具有創新性的新產品、新技術等研究開發項目1項以上(創新性須由市級以上正規鑒定評價機構出具創新性證明)。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先進技術成果應用轉化項目1項以上,取得了經濟效益。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范、專業標準、產業研究報告1項以上,并被采納實施。

  5.公開發表1篇以上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或者參與編寫1部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或工具書籍等;或作為主要作者,撰寫2篇以上本專業相關技術研究報告、產業報告、解決方案、技術工作總結或科普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實用性。

第六章 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備較為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科研課題、復雜的本專業相關項目。

  3.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條  工作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三: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的完成人;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專業項目獲得市(廳)級一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省級以上行業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國際獎項(由評委會認定)三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省內領先及以上水平。

  2.主持完成本專業具有創新性的新產品、新技術等研究開發項目1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省內領先及以上水平。

  3.主持完成本專業先進技術成果應用轉化項目1項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4.主持完成制定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范、專業標準,或撰寫產業研究報告等1項以上,被采納并實施效果良好。

  5.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授權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3項以上,至少1項實現產業化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項目1項以上,通過相關驗收或鑒定。

  7.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1部;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學術交流會議上發表交流論文3篇以上;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公開出版教材(手冊)2部以上。

  8.擔任企事業單位首席技術官,在研發和運用工業軟件設計、仿真、測試,嵌入式系統開發,人機界面設計、工業互聯網、工業大數據、工業自動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六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本專業相關項目。

  2.獲得的本專業相關獎項或獲得的有關單位的肯定。

  3.獲得的科學技術獎或設計仿真、智能裝備、系統平臺相關獎項等情況,或者獲得的有關單位的肯定。

  4.參與編制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5.取得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6.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在本專業相關的學術交流會上發表的學術、技術文章;在本專業相關行業大會、論壇上發表的專業主題演講;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7.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技術研究報告、產業報告、技術解決方案、科普作品等。

  8.解決核心關鍵技術問題、處理重大風險問題或解決公共突發事件的技術報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正高級工程師評價條件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或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十九條  工作業績條件

  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三: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專業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1項,或省級以上行業科技成果獎一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國際獎項(由評委會認定)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  

  2.主持完成國家級本專業相關項目1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

  3.主持完成本專業具有創新性的新產品、新技術等研究開發項目2項以上,通過驗收或經科技成果評價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

  4.主持完成本專業先進技術成果應用轉化項目2項以上,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達到國際先進及以上水平。

  5.主持完成制定本專業相關規程、技術規范、專業標準、產業研究報告等2項以上,被采納并實施效果良好。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2項以上,至少1項實現產業化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建設項目1項以上,通過相關驗收或鑒定。

  8.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5篇以上;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2部;或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本專業省級以上學術交流會議上發表交流論文5篇以上;或作為主要撰寫人,公開出版教材(手冊)3部以上。

  第二十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1.主持完成的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本專業相關項目。

  2.獲得的本專業相關的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者獲得的社會科技獎。

  3.參與編制的本專業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4.取得的本專業相關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5.在本專業相關期刊上公開發表的高水平論文;在本專業相關的學術交流會上做的主題報告;以主編或副主編身份參與編寫的本專業相關專著、教材、工具書籍等。

  6.作為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和實踐指導意義的技術研究報告、產業報告等。

  7.解決核心關鍵技術問題、處理重大風險問題或解決公共突發事件的技術報告。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八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完成人。

  2.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一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獎杰出發明人獎獎項的主要發明人。

  4.省級以上行業科技成果獎一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5.主持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并有材料說明其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取得了重要技術成果和顯著經濟效益。

  6.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獲省級以上人才稱號、經認定為本專業省級以上人才及創新團隊成員(排名前3位)。

  第二十二條  正高級工程師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以上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書面推薦,破格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項目并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二等獎或以上。

  2.主持完成本專業項目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一等獎及以上。

  3.主持完成本專業項目獲得省級以上行業科技成果獎(或同級獎項)特等獎以上。

  4.主持完成本專業國家級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并有證明文件說明其解決了關鍵性技術問題,取得了重要技術成果和顯著經濟效益。

  5.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獲國家級人才稱號、經認定為本專業國家級人才及創新團隊成員(排名前3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相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1.本專業:指工業軟件工程領域各專業。如無特別說明,本標準條件所列業績、學術、獎項等成果均為與本專業相關的成果。

  2.冠有“以上”詞語: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市(廳)級以上”含市(廳)級,“3年以上”含3年。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4.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

  5.參與:指在項目負責人的帶領下,參與項目全過程,承擔且完成重要工作的項目組成員,其認定條件為該人員在項目成果報告所列名單中的主要參與人員,排序不限。

  6.主要完成人:在項目中起到主導作用,在項目研究報告、獎勵證書等能證明業績成果并記載團隊人員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在前3名。

  7.主要撰寫人:指本專業學術論文、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8.主要發明人:指在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創新成果的研發過程中起關鍵作用的主要發明人員,在證書署名中排序在前3名。

  9.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0.顯著經濟效益:指某項工作產生的收益增幅超過本地區或本行業平均水平的20%以上。

  11.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個工作項目所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2.關鍵性技術問題:指涉及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在完成項目任務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問題。

  13.學術、技術專著:指取得 ISBN 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14.學術論文:指在取得出版刊號(CN或ISSN)的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凡對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證明)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15.交流論文:指在學術會議大會上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或在內部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佐證材料、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6.作者、主要撰寫人: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須占總字數的20%以上。

  17.專業標準:指本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等。

  18.科技成果獎:指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科技貢獻獎、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獎等。

  19.行業科技成果獎:指由社會組織設立并被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工業軟件領域相關的科學技術獎等。

  20.全省性學術交流會:指由省有關部門或省級社會組織主辦的學術交流會。

  21.國家級項目:指科技部和國家基金委為項目征集和審批主體的項目。

  22.省(部)級: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人民政府,國家各部委。

  23.市(廳)級:指國家行政區劃中地級以上市(不含直轄市)及省級黨政機關廳級部門。


原文鏈接: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693483.html

政策解讀: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693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