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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3-06-02 | 6474 次瀏覽 | 分享到: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九十一號


  《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3年4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26日          

 


 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科學研究

  第五章 成果轉化

  第六章 人才環境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學城,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光明科學城的范圍包括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的區域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擴展區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的國家戰略部署,將光明科學城建設成世界級大型開放原始創新策源地、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核心樞紐、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核心承載區、引領高質量發展的中試驗證和成果轉化基地、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前沿陣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內重點科教資源和優勢產業集群的協同聯動,統籌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布局,強化科技創新源頭供給,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領先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未來產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第五條 光明科學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新型研發機構、前沿交叉研究平臺和科技支撐服務平臺。

  光明科學城推動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醫院建設,加強重點學科建設和臨床醫學研究,提升研究成果產出水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與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科技創新重點區域的科研機構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一體化布局,加強光明科學城與東莞松山湖科學城、廣州南沙科學城、香港科學園的協同配合、聯動發展。

  第七條 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要求,統籌推進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發展、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先行先試。

  光明科學城營造開放包容、協同合作、崇尚創新的環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免責機制。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的管理機制,明確有關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和稅務、海關等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

  第十一條 光明區人民政府承擔光明科學城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社區人居環境整治、公共服務配套供給等工作,為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提供空間保障,營造優質人才服務和生產生活環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科學城范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 支持各類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光明科學城社會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以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和光明科學城空間規劃綱要為指引,根據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立足保障科技創新全鏈條發展空間,統籌光明科學城范圍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光明科學城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生態單元規劃,按照生態功能提升導向,明確單元內指標管控要求,并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內項目選址工作機制,綜合法定規劃以及其他空間管控要求,建立準入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推動光明科學城納入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在創新平臺建設、企業集聚與培育、科技金融服務、人才引進培養、高新區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土地出讓收入分配、土地整備資金投入安排作出規定,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光明科學城建設用地需求。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用地用林指標優先保障科學裝置集聚區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

  光明科學城科學裝置集聚區范圍內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業區塊線用地占比時可以視為新型產業用地。

  第二十條 光明科學城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在不改變主導功能用途的情況下,允許配套設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導功能用途供應土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地管理,采用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科研用地,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學城科研機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科研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智能基礎設施體系,將物聯網感知設施、通信系統等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推進智慧城區建設。


  第四章 科學研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學城集中布局和建設通用型、專用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空間集聚、學科方向關聯、功能互相支撐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實現源頭創新和科技瓶頸突破。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推進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支持光明科學城依托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和建設符合深圳產業發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高端科研儀器研制、精密測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臺,以及大數據中心、國際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撐服務平臺,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鏈條。

  第二十六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培育和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第二十七條 光明科學城推進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機制改革,培育和發展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人才使用評價機制高效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建設,鼓勵創新國際大科學計劃發起、運營和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鼓勵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發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轉化落地。

  第三十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對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予以重點保障。

  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資金扶持計劃,支持光明科學城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工程化驗證、重大科學儀器設備自主研制和前沿交叉研究平臺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財政部門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

  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創新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在前沿科學技術領域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勵創新的風險管控機制,優化審批監管模式。

  第三十三條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創新平臺,參與光明科學城建設。

  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產學研平臺,在項目申報、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領域深度合作。

  第三十四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加強與國際知名科學城的交流。支持國際學術機構、科技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和跨國企業研發中心,在光明科學城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在光明科學城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履行科技倫理審查與監管主體責任。


  第五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促進科技項目成果轉化。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光明科學城組建國際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吸引國際高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學城落地;布局和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中試產線,促進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產業創新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推進技術熟化、技術標準創制,開展關鍵核心技術、關鍵工藝、關鍵部件以及重大裝備樣機研發,加快推動創新成果大規模商用進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和建設新型產業園,吸引高等院校、企業等設立研究機構,孵化以知識產權輸出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業,推動產業體系價值鏈向中高端發展。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與應用場景建設有關的規劃和政策,加快構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標準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便利。

  鼓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中采購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對于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按照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資產評估、拍賣等市場交易定價方式,開展科技成果市場化評價。

  第四十三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鏈,培育和發展研發設計、中試孵化、科技咨詢、檢驗檢測、技術標準創制、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 鼓勵在光明科學城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

  第四十五條 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按照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第六章 人才環境


  第四十六條 光明科學城應當以前沿科學研究和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加強與國際接軌的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務能力建設,優化人才住房保障、生活休閑服務等配套供給,提高對國內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編制光明科學城人才發展規劃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劃。

  第四十八條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高水平高等院校,鼓勵高等院校在學科布局、人才隊伍建設、自主招生等方面進行創新,培育高層次研究型人才。

  支持光明科學城與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為港澳優秀大學生在光明科學城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支持光明科學城內符合條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申請獨立招收博士后。

  第五十條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市人力資源保障、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門,加強政策銜接,在光明科學城人才入戶、醫療保障、子女就學、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光明科學城設立國際人才服務中心,培育熟悉國際交流規則的人才服務隊伍,優化國際人才服務。

  第五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職稱自主評審,滿足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需求。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光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研組織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第七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優化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四條 市相關投資基金、產業資金應當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學城的項目。

  光明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為光明科學城的建設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對光明科學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發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

  第五十五條 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落戶并開展金融創新,為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提供科技信貸、科技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創業金融服務。

  支持光明科學城的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掛牌、債券發行、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市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部門應當健全企業上市聯動機制,在股份改制、輔導備案等環節,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第五十六條 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科研要素通關便利化。

  海關對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用于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和低風險用品,以及安裝、調試、檢測、維修所需的儀器和工具,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優化進出境業務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管理光明科學城基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的科學數據,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推進科學數據共享。

  第五十八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監管。

  第五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和專業服務機構,聯合在光明科學城設立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挖掘、專利運營、維權保護工作,形成規模較大、布局合理、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提升光明科學城產業競爭力。

  第六十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建設市場化專利開放許可運營平臺,建立專利許可數據庫、企業需求對接數據庫,促進光明科學城高價值專利精準對接和高效匹配市場需求、產業鏈條,提高轉化效率。

  第六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貫穿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涵蓋專利、商標、版權等全門類業務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并探索依托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光明科學城重點布局領域的專利快速審查和優先審查推薦工作。

  第六十二條 支持光明科學城優化知識產權融資服務體系,采取資金資助、政策引導等措施,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3年4月26日通過,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加快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的需要。2019年8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支持深圳強化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優勢,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2020年7月,國家發改委、科技部批復同意深圳光明科學城與東莞松山湖科學城共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2020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指出“要以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建設為抓手,加強與港澳創新資源協同配合”。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開展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立法,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推動光明科學城構建完善的建設發展體制機制,高標準、高質量、高水平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需要。

  制定《條例》是立足先行先試,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的需要。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先后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法規,為深圳科技創新筑牢法治基石。光明科學城作為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國家戰略的具體抓手,應當充分把握“雙區”驅動的重大戰略機遇,積極發揮地處“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關鍵節點的區位優勢,以及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聚優勢,在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上率先破題,在推動我市科研經濟發展上先行先試。因此,有必要針對當前我市科技創新領域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通過立法推動光明科學城率先在科研、產業、技術、資本和人才等方面實現良性互動,最大限度激發各類主體的創新動力和活力,切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努力破解核心關鍵技術“卡脖子”難題,提升創新整體效能,為加快我市產業轉型升級,助推高質量發展取得新突破作出積極貢獻。

  制定《條例》是突破發展堵點,破解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難題的需要。光明科學城于2019年開工建設以來,緊扣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的目標任務,大力推進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布局建設,積極探索科研經濟發展新模式,目前已進入全面鋪開的建設期,科學集中度和顯示度逐步增強。但在堅持全方位一體化推進和持續發力、深入發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建設資金壓力較大、多元化可持續的投融資機制有待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科技成果轉化落地難、科技人才吸引力不強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光明科學城的縱深發展。因此,有必要優化頂層設計,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在破解改革發展瓶頸難題方面的優勢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光明科學城發展規律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模式以及服務保障支撐體系,為光明科學城的建設發展提供穩定有利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內容

  高水平、高標準建設光明科學城,是我市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重要舉措。2021年,經市委審定,市政府印發了《深圳光明科學城總體發展規劃(2020-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明確了光明科學城未來一段時間的建設發展方向和主要舉措。通過立法將《規劃》核心內容進行明確、固化,賦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推進各項重大改革、落實各項重要舉措。因此,《條例》將《規劃》提出的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戰略定位、聚焦重點領域集中布局重大科研載體、推動區域協同創新等內容寫入總則部分,將《規劃》提出的重大科研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促進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強化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深化人才引進培養和服務機制、注重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等具體內容相應體現在其他章節,將政策文件內容轉化為法律制度安排。在此基礎上,《條例》立足于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實際需要,聚焦治理結構和建設運營機制、國土規劃和用地管理、科技創新支持和科研經濟發展、資金投入和金融支撐等重要領域,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為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治理結構、規劃建設、科學研究、成果轉化、人才環境、保障與服務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治理結構

  1.進一步明確光明科學城治理結構。2018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成立光明科學城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的通知》,后續光明科學城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兩次發文,對光明科學城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架構及運行機制作出調整并細化有關規定,明確了在市級層面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的建設發展。為進一步厘清光明科學城的治理結構,《條例》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光明區政府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中的職責分工進行了梳理,明確了由市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的管理機制”、各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光明科學城建設和發展”、光明區政府“承擔光明科學城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提供空間保障,營造優質人才服務和生產生活環境”等內容。

  2.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是建設光明科學城的重要支撐和核心抓手,為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高水平建設和可持續運營,市政府制定了《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投融資及建設運營管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設立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負責統一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成果轉化服務等工作。《條例》支持《方案》關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的創新做法,明確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科學城范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并支持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

  (二)關于規劃建設

  1.完善規劃編制和項目選址機制。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為解決光明科學城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目前無規劃覆蓋、項目準入無依據的問題,《條例》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精神,規定“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光明科學城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外的生態單元規劃,按照生態功能提升導向,明確單元內指標管控要求,并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此外,為解決項目選址不合理、選址效率不高等問題,《條例》明確應當優化科學裝置集聚區內項目選址工作機制,建立準入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引導項目科學選址,確保項目依法用地。

  2.落實用地保障并加強用地管理。為滿足光明科學城開發建設用地需求,并推進產業用地布局優化,《條例》貫徹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有關要求,明確“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等規定。為確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創新活動,《條例》明確加強用地管理,規定“采用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科研用地,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

  (三)關于科學研究

  1.明確科研載體重點建設內容。《條例》立足光明科學城發展戰略定位,結合《規劃》關于科研載體建設的重點內容,對光明科學城關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臺、科技支撐服務平臺、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科研載體的布局、培育和建設分別作出細化規定,明確了各類科研載體的重點建設內容和發展方向,突顯了科研載體建設在推進光明科學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以及科研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

  2.強化對創新主體的支持。創新主體是提升創新能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關鍵所在。為促進創新主體高質量發展,《條例》支持光明科學城創新主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建設”“創新國際大科學計劃發起、運營和管理機制”“牽頭或者參與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并明確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創新主體開展科研攻關、成果轉化等活動的支持。

  3.深化科研項目經費改革。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印發了《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廣東省就改革完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也出臺了相關文件,《條例》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明確支持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并進一步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

  4.加強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為深入推進光明科學城與港澳和國際創新資源的交流合作,《條例》鼓勵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創新平臺,與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產學研平臺,開展項目申報、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深度合作,促進光明科學城與港澳創新資源協同發展;并注重加強光明科學城與國際知名科學城的交流,支持國際學術機構、科技組織、科技服務機構和跨國企業研發中心等落戶在光明科學城。

  (四)關于成果轉化

  1.推動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為提升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資源集聚力和科技產業核心競爭力,《條例》明確市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推動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促進科技項目成果轉化,并結合《規劃》內容,支持光明科學城布局建設國際技術轉移轉化中心、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中試產線、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新型產業園,同時要求市政府加快構建光明科學城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測試、試用、應用。

  2.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科技成果落地難、轉化率低是普遍性難題,為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提出多項制度:一是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服務鏈,鼓勵培育和發展科技服務機構,引入技術經理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全鏈條服務;三是支持光明科學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按照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五)關于人才環境

  1.突出對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人才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要素,《條例》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聚焦人才工作重點環節,推動光明科學城人才引進、培養、評價改革,明確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實行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劃;鼓勵高等院校創新人才培養方式,支持港澳優秀大學生在光明科學城創新創業;支持有關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申請獨立招收博士后;鼓勵行業領軍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開展職稱自主評審,滿足重點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的評價需求。

  2.強化對人才的服務和保障。優質的人才發展環境和保障措施,對提升人才吸引力有著重要作用。《條例》著力創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發展的環境,明確光明科學城以前沿科學研究和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公共服務配套供給,提高對國內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注重提升人才服務效能,要求市人才工作部門組織協調人力資源保障、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加強政策銜接,提供便利化的人才服務,并支持光明科學城設立國際人才服務中心,優化國際人才服務。

  (六)關于保障與服務

  1.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資模式。為解決光明科學城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資金投入問題,《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并明確市相關投資基金、產業資金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學城的項目,光明區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積極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切實發揮政府投入的導向作用;同時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為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2.提升科技金融服務功能。科技創新領域投資具有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等特點,資本不足成為約束其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為加強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條例》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支持光明科學城重大項目的建設和發展,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光明科學城落戶并開展金融創新,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支持光明科學城的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掛牌、債券發行、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3.大力促進科研要素流通。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壘,促進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對經認定的用于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低風險用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提高通關效率;二是由市政府統籌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的科學數據,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推進科學數據共享;三是支持光明科學城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開展跨境數據流動分類監管。

  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為發揮知識產權激勵創新的保障作用,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營商環境,《條例》支持光明科學城構建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一是鼓勵創新主體聯合設立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開展專利挖掘、專利運營、維權保護工作,提升產業競爭力;二是支持探索建設市場化專利開放許可運營平臺,促進高價值專利精準對接和高效匹配市場需求、產業鏈條,提高轉化效率;三是支持建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貫穿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涵蓋全門類業務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四是支持優化知識產權融資服務體系,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培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原文鏈接:http://www.szrd.gov.cn/rdlv/chwgg/content/post_964566.html

條例解讀:http://www.sz.gov.cn/zfgb/zcjd/content/post_10621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