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社會組織黨〔2023〕46號
各直屬黨委、各區社會組織黨委: 現將《中共深圳市社會組織委員會關于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建議,請徑向市社會組織黨委反饋。 中共深圳市社會組織委員會 2023年12月19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屆歷次全會會議精神,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夯實社會治理根基,現就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提出如下意見。 1.重要意義。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深圳社會組織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對于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體系,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都具有重要意義。 2.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組織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眼于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不斷深化對社會組織發展規律認識,建立健全黨領導社會組織的機制體制,探索黨領導社會組織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增強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和社會號召力。 3.基本原則。 (1)堅持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社會組織發展的各方面、各環節、全過程。 (2)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領導嵌入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全過程。 (3)堅持以制度建設為核心,完善黨領導社會組織的配套機制,把黨的意志主張轉化為社會組織的決策行動。 (4)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管理存在問題,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引導社會組織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4.強化政治領導。引導社會組織在道路、方向、目標上始終與黨保持一致,監督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在社會組織貫徹落實,確保社會組織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高質量發展。 5.強化思想領導。及時了解社會組織內部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防范各種風險,增強政治認同感,尋找最大公約數、畫好同心圓,把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凝聚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6.強化組織領導。織密黨的組織體系,強化黨的組織力,加大黨組織組建力度,不斷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兩個覆蓋,注重在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成員中發展黨員,提高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中黨員比例,夯實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組織基礎,發揮黨組織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的戰斗堡壘作用,發揮黨員在社會組織的先鋒模范作用。
7. 工作定位。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重大問題決策。黨組織發揮作用主要側重于從政治角度把關定向,監督社會組織是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決策部署,是否在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是否有利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是否有利于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職工群眾合法權益。 8.職責劃分。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與所在社會組織黨組織實行雙重領導。沒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黨組織在所在社會組織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施黨的領導。
9.黨的全面領導要求載入章程。社會組織應當在章程載入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要求,明確黨組織領導內容、職責權限、運行機制、決策程序等事項。 10.建立黨領導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把黨的領導融入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按照“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原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兼任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或秘書長。黨組織書記沒有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按照程序參加理事會。暫未有黨員的社會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黨員成員組織關系在外、且具備3名黨員以上的,成立臨時黨組織,在所在社會組織實施黨的領導。新申請登記成立社會組織,擬任理事、監事或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必須有3名以上黨員,同步組建黨組織。 11.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社會組織登記成立或屆中變更、換屆選舉前,黨組織履行審核負責人人選的職責。已成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由所在社會組織黨組織的上級黨委初核,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未成立黨組織但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初核,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未成立黨組織且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由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
12.參與決策的事項。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屆中增補、換屆選舉等重要會議。 (2)社會組織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以及內部機構設置、內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3)社會組織負責人更換或調整,秘書長、副秘書長選聘等重要人事任免。 (4)開展重大投資,舉辦論壇、研討會等重大活動、重要調研(課題),出國(境)考察,與企(事)業機構合作等重要項目。 (5)吸收境外人士擔任社會組織名譽職務或決策機構成員,接受境外組織、個人捐贈及資助,邀請境外人士或境外組織參加活動,加入國際組織等涉外事項。 (6)接受和使用大額捐贈及大額經費開支。 (7)其他應提交理事會研究表決的事項。 13.參與決策的程序。 (1)黨組織在聽取黨員和群眾意見基礎上召開黨委會或總(支)部委員會,對提交理事會審議的重大議題進行前置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2)黨組織書記參與理事會,代表黨組織發表意見。理事會負責人中的其他黨員,按照黨組織的意圖發表意見。
14.建立政治學習制度。各社會組織要建立政治學習制度,把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作為社會組織各類會議的“第一議題”,定期學習中央、省、市關于社會組織建設的政策法規,切實提高社會組織的政治領悟力、政治判斷力、政治執行力。 15.建立任職培訓制度。市社會組織黨委聯合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對新當選(聘任)的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監事長及秘書長進行輪訓,教育引導他們深刻理解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掌握黨領導社會組織工作的方式途徑及決策程序。 16.建立談心談話制度。黨組織負責人主動與社會組織負責人溝通交流,及時了解社會組織管理發展等方面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可能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提醒提出妥善解決的辦法。 17.建立風險防范制度。黨組織要善于從政治上研判形勢、分析問題,定期梳理容易引發政治問題特別是重大突發事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定期梳理涉及意識形態工作的風險點,加強思想引領,提高風險處置能力。 18.建立廉潔從業制度。黨組織要督促引導監事會對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履職行權進行監督,圍繞關鍵環節、腐敗行為易發多發“關鍵點”,建立廉潔從業預防、防范和責任追究制度,營造風清氣正的從業環境。 19.建立人才培養制度。黨組織要擔負起為社會組織挖掘培養人才的職責,積極向理事會建言獻策,推薦業務精通、素質優良、誠信自律、敢于擔當、廉潔從業的優秀人才,引導他們積極工作,共同為社會組織的發展貢獻聰明才智。 20.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黨組織要加強社會組織重大事項的監管,建立重大事項事前報告制度。涉及開展“一講兩壇三會”、公開捐贈、涉外及港澳臺交往等重大活動,須向上一級黨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事前報備、事后報告。 21.建立健全黨內巡察制度。市社會組織黨委聯合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成立巡察工作組,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落實黨的全面領導,以及社會組織管理發展等情況開展巡察,重點檢查黨領導社會組織的任務是否落實,黨的領導要求是否入章程、內部治理結構是否健全、決策程序是否到位、開展活動是否合規。對巡察中發現嚴重問題的社會組織分別約談或批評通報,視情況取消評優評先評級資格。
22.壓實工作責任。各直屬黨委要充分認識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重要意義,把落實黨的全面領導納入黨建工作總體計劃,作為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業務主管部門黨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黨組織書記要親自參與、親自謀劃、親自協調、親自部署,務求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23.加強分類指導。市社會組織黨委工作部門要加強統籌安排,分類指導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結合社會組織特點和工作實際,及時制訂出臺相關配套制度,確保本意見落地見效。 24.不斷探索實踐。各直屬黨委所屬黨組織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理論探索,大膽實踐,不斷總結新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努力為黨的全面領導制度體系貢獻社會組織的政治智慧,提供智力支持。 本意見由市社會組織黨委負責解釋。各直屬黨委可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區可參照執行。深圳市社會組織黨委印發《關于加強黨對社會組織全面領導的意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