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信規〔2023〕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國軟件名園管理辦法》(工信部信發〔2022〕168號)、《深圳市培育發展軟件與信息服務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名園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董佳彬,龐振達,聯系電話:88102274,88101295)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6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軟件名園管理辦法
深工信規〔2023〕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軟件名園管理辦法》《深圳市培育發展軟件與信息服務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深圳市推動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動軟件園區特色化、專業化、品牌化、高端化發展,構建國家、省、市級軟件名園體系,促進深圳市軟件與信息服務產業(以下簡稱軟件產業)高質量集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軟件名園是指,在深圳市范圍內建設的,以軟件產業為主導,在產業規模、技術創新、企業引培、生態構建、人才集聚、應用示范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管理科學規范、輻射帶動性強的軟件園區。
第三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深圳市軟件名園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各區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深圳市軟件名園申報工作,協助做好動態管理工作。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按要求開展軟件名園申報及后續動態管理和發展提升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軟件名園包括綜合軟件名園和特色軟件名園。其中,綜合軟件名園應具備較強的綜合競爭力,特色軟件名園應當在包括但不限于關鍵基礎軟件、大型工業軟件、行業應用軟件、新興平臺軟件、嵌入式軟件等某一特色領域具備較強的競爭力。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申報綜合軟件名園、特色軟件名園的軟件園區須滿足以下基礎申報條件:
(一)位于深圳市轄區內,物業產權清晰,地域集中成片、邊界清晰;園區建設符合土地、安全、環保等方面的相關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質量事故或環境污染事件;
(二)園區具有獨立的運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健全,運營管理水平高;自主運營管理期限不少于2年(運營管理期限起算時間以該年度申報截止時間為準);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
(三)園區具備較好的軟硬件生產環境,接入千兆以上光纖、5G網絡覆蓋良好等;建設有數智化平臺,為園區內企業提供數字化、智能化服務;具備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算算力、邊緣算力等充足的算力資源,為園區內企業提供算力支持;
(四)園區軟件產業集聚度較高,業務收入規模、從業人員規模、增速比較優勢明顯,擁有若干知名軟件企業;
(五)園區創新能力較強,高水平建設了一批軟件創新載體,吸引了一批高端人才,開源生態建設取得較好成效;
(六)園區軟件應用水平較高,在重點行業領域數字化轉型中具有較強的應用支撐能力;
(七)園區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具備為軟件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服務的能力;
(八)園區所在區人民政府重視軟件產業發展,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對園區建設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投入;
(九)園區有明確的軟件名園發展提升規劃,不斷加大軟件產業投入布局力度,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申報綜合軟件名園、特色軟件名園,須分別滿足以下專項申報條件:
(一)綜合軟件名園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園區研發辦公面積不低于20萬平方米;
2.園區年軟件業務收入不低于50億元;
3.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監測的軟件企業數量不少于80家;
4.園區內軟件從業人員數量不少于4000人;
5.園區有不少于10個市級及以上軟件相關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產業創新平臺、開源相關平臺等創新載體;
6.園區有不少于5個軟件類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共性技術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咨詢、人才培訓、軟件評測、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適配中心、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支持等公共服務。
(二)特色軟件名園專項申報條件如下:
1.園區研發辦公面積不低于10萬平方米;
2.園區年軟件業務收入不低于20億元,其中特色領域軟件業務收入占比不少于30%;
3.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監測的軟件企業數量不少于30家;
4.園區內軟件從業人員數量不少于1600人;
5.園區有不少于4個市級及以上軟件相關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大產業創新平臺、開源相關平臺等創新載體;
6.園區有不少于2個軟件類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共性技術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咨詢、人才培訓、軟件評測、信創適配中心、知識產權保護、投融資支持等公共服務。
第七條 按照“成熟一批、認定一批、自愿申報、總量控制”的原則,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下發通知組織深圳市軟件名園認定工作,凡符合條件的園區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請,由園區所在區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初核和推薦,報送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八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估,并參考審核評估意見,開展現場考察。確定符合條件的園區名單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門戶網站公示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對符合條件的園區授予“深圳市軟件名園”稱號。
獲得“深圳市軟件名園”稱號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獎勵。
第九條 同一園區不得拆分申報、多頭申報。同一園區名稱、產權歸屬、運營管理機構等情況變更的,不得重復申報。
允許聯合申報,牽頭單位原則上應為該園區實際運營管理物業面積最大的運營管理機構,且與聯合申報單位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條 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章 發展提升
第十一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加大對深圳市軟件名園指導協調力度,引導優質企業、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等向深圳市軟件名園集聚。鼓勵各區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支持深圳市軟件名園建設。支持深圳市軟件名園優先創建國家級、省級軟件名園。
第十二條 深圳市軟件名園應實施軟件名園發展提升規劃,持續優化發展環境,提升集聚發展能力,加大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力度,切實做好管理服務,加強園區宣傳報道,提升園區知名度,加快壯大名企、名品,增強產業生態影響力。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建立常態化信息采集機制,加強對深圳市軟件名園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常態化協調協作機制,推動產業生態建設、政策宣傳宣貫、重大項目招商等全方面協同合作。
第十四條 深圳市軟件名園運營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常態化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安排專人做好常態化信息報送工作,定期向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園區情況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深圳市軟件名園實行不定期考核,以星級體現(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最高級為三星,即考核優秀),考核內容包括軟件名園發展提升工作開展情況等。考核結果為三星的深圳市軟件名園,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考核優秀獎勵。對考核結果為一星的深圳市軟件名園,給予提醒,限期整改;對連續兩次考核結果為一星的,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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